一、《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(guī)范》GB 55022-2021
2.0.2 既有建筑應確定維護周期,并對其進行周期性的檢查。
3.1.1 既有建筑的檢查應對建筑、結構以及設施設備分別進行。檢查分為日常檢查、特定檢查兩類。
3.1.2 在日常使用維護過程中,應對既有建筑的使用環(huán)境以及損傷和運行情況等進行定期的日常檢查,檢查周期每年不應少于1次。
3.1.3 在雨季、供暖季以及遭受臺風、暴雨、大雪和大風等特殊環(huán)境前后,應對既有建筑進行特定檢查。
3.1.4 既有建筑在實施檢查后,應根據檢查結果等進行評定,存在下列情況時,應進行檢測鑒定: 1 發(fā)現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、變形和損傷; 2 達到設計工作年限擬繼續(xù)使用; 3 進行糾傾和改造前; 4 改變用途或使用環(huán)境前; 5 受到自然災害、人為災害、環(huán)境改變或事故的較大影響; 6 設備系統(tǒng)的安全性、使用性和系統(tǒng)效能等不符合有關規(guī)定和要求; 7 使用功能改變導致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提高。
二、《鋼結構通用規(guī)范》GB 55006-2021
8.1維 護
8.1.1鋼結構應根據結構安全性等級、類型及使用環(huán)境,建立全壽命周期內的結構使用、維護管理制度。
8.1.2鋼結構維護應遵守預防為主、防治結合的原則,應進行日常維護、定期檢測與鑒定。
8.1.3鋼結構日常維護應檢查結構損傷、荷載變化情況、重大設備荷載及位置以及消防車通行時的主要受力構件等。
8.1.4鋼結構工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檢測、鑒定:
1 進行改造、改變使用功能、使用條件或使用環(huán)境;
2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(xù)使用;
3 因遭受災害、事故而造成損傷或損壞;
4 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嚴重的腐蝕、損傷、變形。
三、《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(guī)程》JGJ/T 251-2011
7 維護管理
7.0.1 建筑鋼結構的防腐蝕維護管理應包括下列內容:
1 應根據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情況,判斷鋼結構和防腐蝕保護層的狀態(tài);
2 應根據檢查的結果對鋼結構的防腐蝕效果做出判斷,確定更新或修復的范圍。
7.0.2 建筑鋼結構的腐蝕與防腐蝕檢查可分為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。定期檢查的項目、內容和周期應符合表7.0.2的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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